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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 分工、程序及公示辦法 一、資格審查的分工及職責 我省2013年考生的高考報名資格、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資格、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資格的審查確認工作,實行“按部門、分項目”和“誰主管、誰審查,誰確認、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審查、確認辦法。根據海南省國家教育考試聯席會議制度,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是: 市縣教育部門負責受理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并審查考生的學歷和學籍,確認考生的報考資格和“省外借讀生”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 市縣公安部門負責審查、確認考生的戶籍、外國人和外僑居留證及護照。 市縣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教育、公安等部門在審查考生報名材料、照顧加分材料等過程中執行政策和紀律的情況。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審查、確認“優秀人才子女”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 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少數民族聚居市縣、聚居鄉鎮的少數民族考生和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的漢族考生的加分資格。 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審查、確認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的加分資格。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農村人口獨生子女、二女結扎戶考生的加分資格。 省對臺工作辦公室負責審查、確認臺灣省籍考生的加分資格。 省民政廳負責審查、確認退役軍人、烈士子女的照顧加分資格和“駐瓊部隊子女”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 省公安廳負責對各市縣公安局的戶籍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處理各市縣公安局在審查考生戶籍時報名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不屬同一市縣工作中的問題。 省教育廳負責對各市縣教育部門審查考生學歷、學籍方面的指導和監督;審查、確認省級優秀學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體優生、藝優生等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應屆考生的資格;審查、確認“中職生”(含在省外學校畢業的“中職生”)的學籍;復查“省外借讀生”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 以上各部門同時負責調查、處理群眾舉報本部門審查范圍內的有關案件。 省監察廳、省糾風辦負責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在審查考生的報名資格、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資格和“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考生”資格工作中執行政策和規定的情況;調查、處理在招生工作中群眾舉報的各類違紀違規重大案件。 省考試局負責匯總、分類、整理各市縣上送的各類享受政策照顧加分和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考生的有關材料,并將這些材料分送給有關部門審查、確認。有關部門審查、確認資格后,將確認結果移交給省考試局,由省考試局在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由省考試局按照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將考生享受政策照顧加分和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考生的相關信息記入考生的電子檔案。 二、資格審查的工作程序 各市縣招生辦在報名期間負責受理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核實考生提交的有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負責將考生及考生法定監護人的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交市縣公安部門進行審查;報名結束后,市縣公安部門將戶籍審查確認合格和不合格的考生名單移交給市縣招生辦;市縣招生辦根據考生的學歷、學籍情況和公安部門對考生戶籍的審查結果,按照高考報名條件的規定,于2月1日前在網上確認考生的報考資格。 對于戶籍與學籍不在同一市縣的普通中學應屆考生,其戶籍審查工作由受理報名的市縣招生辦統一整理此類考生及其監護人的戶籍材料后,移交給考生學籍所在市縣的公安部門,再由本市縣公安部門負責協調考生戶籍所在市縣的公安部門審查考生的戶籍材料,并將審查結果移交回市縣招生辦。 對于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省外借讀生”,由各市縣教育部門組織人員對《2013年省外借讀生在本省小學或初中畢業情況審核表》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審查意見。市縣招生辦在2月25日前,將本市縣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考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享受各類政策性照顧加分考生提交的證明材料和《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中職生”報名資格審核表》,分類別、按考生的報考卡號順序整理后上送省考試局。省考試局在3月5日前將各市縣招生辦上送的各類材料匯總、整理、分類后,分送省有關部門審查。有關部門于3月30日前完成審查、確認工作,將審查結果打印、簽名(審查工作的責任人)、蓋章后移交給省考試局。省考試局在4月1日后在網上分批公示各部門的審查結果信息,公示結束后,將考生的加分信息和不限報信息加載到考生的電子檔案。 三、報名資格的公示辦法 所有考生的報名資格和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資格、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資格等均實行公示制。 考生有關資格的公示辦法為:在本省普通中學畢業的應屆考生由市縣招生辦在報名系統中下載“同班同學”名單,加蓋公章后,由各學校在考生所在班級張榜公示(同時公布市縣招生辦的舉報電話,并在學校內設立舉報箱),其余考生的報名資格在各市縣招生辦的辦公地點公示(同時公布市縣招生辦的舉報電話,并在報名點設立舉報箱),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的考生和“中職生”,在省考試局網站公示(同時公布審查部門、審查部門責任人和審查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所公示的信息由網站留存至當年年底。在公示期間,各有關單位要安排專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舉報。 |
| [發布者:yez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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